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年**月**日出生,山西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
被告:晋城市城区御派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经营者:王某。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诉被告晋城市城区御派美容美发店、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晋05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尹某及被告晋城市城区御派美容美发店、被告王某均不服,均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晋05民终13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晋05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尹某于2021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尹某自愿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桂芬
人民陪审员 王娜丽
人民陪审员 刘红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