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玉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秘家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温运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玉静与被告秘家军、温运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静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秘家军、温运素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申请人秘家军、温运素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平原西街支行存单(账号10×××10)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