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英国,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云,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立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大园岭62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朗,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蓉,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英国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立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彭英国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三、由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将彭英国出具给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的总计领条重复认定。彭英国从未在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处领取任何现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前期的五笔款项都为转账或微信支付。2020年4月20日的领条的内容也与之前的不一致,以前四笔收条都为“今领到恒大溪上桃花源……”“今收到湖南立果……”等,而2020年4月20日的领条为“本人共计领到……”可知该领条系彭英国对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出具的总的收款凭证。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在一审中关于2020年4月20日领条款项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存在不一致的陈述,一审中陈述是在农历年前几天向彭英国支付过年回去的路费,而在答辩状上则认为付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由此可见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关于该笔7万元的陈述明显存在不一致。甚至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在彭英国追讨农民工工资时向劳动部门的陈述与法院的当庭陈述也不一致。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是虚假陈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支付现金的行为是不清楚彭英国的银行卡号,而彭英国在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收条中,明确标明了彭英国的银行卡号。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从该规定可知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用银行转账支付是唯一途径,之前的付款方式证明了这一点。从彭英国提交的银行流水可知彭英国在2019年1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均未存款,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也未提交任何取款记录,一审法院认定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向彭英国另行支付了现金没有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以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为由不支持彭英国关于利息的诉请,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第五条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无论双方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都可以确认付款时间,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应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立果建筑劳务公司辩称,一、彭英国的上诉请求不明确、具体,二审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彭英国在其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仅为撤销原一审判决,并请求依法改判,并未向法院明确表示应改判的内容。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彭英国关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未向其支付钢筋劳务款13万元的理由完全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1、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与彭英国之间从未就劳务款的支付方式作出任何限制性约定,故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有权也有理由以现金方式向彭英国支付后续劳务费。2、2020年4月20日的领条由彭英国亲笔书写并签名后加盖手印,彭英国如何表述已收到后续劳务款7万元的事实是其自由。如彭英国认为领条中“共计”二字的真实含义系对前面支付款项的汇总,其应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3、彭英国在2019年10月9日至11月13日的四次领款中,其每领到一笔款项均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出具了领条或收条予以证明已收到劳务款,从行为的延续性以及交易习惯可以得知,彭英国在2020年4月20日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出具7万元领条的行为,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说,彭英国已向合议庭表明其已实际收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的现金6万元。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无需也没必要要求彭英国出具一张汇总的领条。4、彭英国在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收条中所表明的卡号有且只能证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当次向彭英国所汇款的银行账号,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没有保存彭英国银行账号的义务,且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后续向彭英国汇款时不可能在未经同意、未与其协商情况下擅自将劳务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彭英国进行汇款。5、彭英国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理解错误。6、彭英国收到6万元现金后是否将其存入开户银行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无关。7、彭英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即便对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再信任,也不可能在没有实际领取到劳务工资的情况下,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开具数额如此大的领条;其次,7万元领条出具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与彭英国所陈述的2019年12月22日为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最后一次向其付款的时间间隔半年之久,从时间上可知,彭英国的主张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彭英国利息的主张完全正确。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与彭英国于2020年4月21日对涉案劳务款具体金额进了结算,结算协议中并未约定支付时间和利息,故彭英国要求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原告诉称

彭英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向彭英国支付劳务工资121142元;2、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向彭英国支付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息的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4301元);3、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9日,彭英国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将湘阴恒大桃花源项目85栋、86栋钢筋班承包给彭英国施工,一层以下为750元/吨,一层(含一层)以上为4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因工程未完工,彭英国中途退场,彭英国、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双方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结算,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应给付彭英国劳务工资款186642元。彭英国和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邓立果均在结算协议上签字,在彭英国工作期间,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给付彭英国劳务费用如下:1、彭英国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收条10000元,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于10月9日微信支付10000元。2、彭英国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10000元收条,立果建筑劳务公司通过李海军从银行转账10000元。3、彭英国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20000元收条,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邓立果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4、彭英国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20000元领条,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邓立果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上述四笔收付款60000元,彭英国、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双方均无异议。5、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邓立果于2019年12月22日微信转账10000元给彭英国,彭英国没有出具收条。6、2020年4月20日,彭英国出具领条:“领条,本人共计领到湖南立果劳务公司劳务工资柒万元整(¥70000元)整,彭英国”。对此70000元领条,彭英国说,是对第1次至第5次收款的总领条,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则主张的是,2019年12月21日,彭英国提出退场时,给付彭英国20000元现金,12月22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4月20日,彭英国来工地结算时,给付彭英国40000元现金,三次加起来合计70000元。对此,彭英国、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2019年11月17日,立果建筑劳务公司要求彭英国将一层以下钢筋转运至一层以上并出具书面补偿说明:“郑重承诺补给钢筋班86栋材料转运及部分钢筋整改,钢筋棚搬家车内共计肆仟伍佰元(4500元)此钱在过年付,邓立果,2019年11月17日”。因彭英国中途退场后,没有将钢筋进行转运,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又另行安排人员转运。此款未付给彭英国,也未纳入彭英国、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结算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彭英国出具的70000元领条是对已出具收领条的汇总,还是后三次领款的数额。纵观本案全过程,彭英国在前四次的收领款中均已出具了条据,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也按照彭英国出具的条据数额给付了现金。2019年12月22日,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微信转账10000元之后彭英国没有出具收条,2020年4月20日,彭英国在没有收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现金的情况下,对10000元微信转账出具收条即可,完全没有必要重新出具70000元领条,该70000元领条符合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主张的后三次付款数,即2019年12月21日给付现金20000元、12月22日微信转账10000元和2020年4月20日给付的40000元现金。故彭英国请求的劳务工资款应认定为186642元减去130000元,剩余56642元未付。关于钢筋转场费4500元的问题,彭英国没有进行钢筋转场工作,但对于补偿费用中的其他工作已完工,可酌情考虑补偿2500元。关于欠款利息问题,彭英国、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结算劳务费的时间是2020年4月21日,由于彭英国、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和利息,彭英国要求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银行拆借利率结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立果建筑劳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英国劳务工资59142元;二、驳回彭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1.5元,由彭英国承担722.5元,由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承担639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不能达到证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彭英国支付现金4万元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姚霞的证人证言,姚霞系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员工,二审中有关陈述:成蓉:“你如何确定4万元现金是用于支付劳务工资?”姚霞:“老板叫拿钱,一般是发劳务工资。”。成蓉:“你知道这笔钱是给谁的?对他外貌进行的描述?”姚霞:“个子不太高,瘦瘦的,戴了口罩。”成蓉:“你能否认出他来,有没有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姚霞:“有点像本案的上诉人。”夏凌云:“你看到的4万元,是你们老板给了个子不太高,瘦瘦的,戴了口罩的人吗?你是否看到了?”姚霞:“我没有看到。”结合其陈述内容,姚霞的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彭英国支付现金4万元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向彭英国已支付的款项金额应如何认定。彭英国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仅向其支付了7万元,其中:立果建筑劳务公司自2019年10月9日起分4次共支付6万元,彭英国分别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出具了收条;2019年12月22日邓立果微信向其转账1万元,其未出具收条。之后,彭英国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出具了总领条共计7万元。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称其已向彭英国支付了13万元,即除了上述7万元款项外,2019年1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向彭英国支付现金2万元、4万元,彭英国向其出具了共计6万元的收条及一张7万元的领条。本院认为,账户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10月8日金额为1万元的收条、2019年10月29日金额为1万元的收条、2019年11月5日金额为2万元的收条、2019年11月13日金额为2万元的领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9年12月22日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向彭英国微信转账1万元的陈述、2020年4月20日金额为7万元的领条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已向彭英国支付7万元,以及彭英国出具的“本人共计领到湖南立果劳务公司劳务工资柒万元整”的领条系彭英国对其共五次收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的款项后出具的总领条。立果建筑劳务公司称其已向彭英国支付13万元,但除上述7万元外,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姚霞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另行向彭英国支付了现金。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另行向彭英国支付了6万元现金,故其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已向彭英国支付13万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已支付的7万元从结算单186642元款项中予以扣减后,加上一审法院对彭英国主张的钢筋转场费4500元酌情认定的补偿款2500元,立果建筑劳务公司还应向彭英国支付119142元(186642元-70000元+2500元)。彭英国称立果建筑劳务公司仅向其支付7万元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在2020年4月21日双方结算后应及时向彭英国支付欠款。立果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劳务款项给彭英国造成了逾期利息损失。故立果建筑劳务公司应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彭英国主张的逾期利息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彭英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立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彭英国支付119142元及逾期利息(以119142元为基数,2020年4月22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由驳回彭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1.5元,由湖南立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28元;彭英国负担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元,由湖南立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56元;彭英国负担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蓓 审判员  华雷 审判员  邓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昭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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