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丽霞,女,****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龙,男,****年**月**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八团四连职工,住第九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丽霞与被申请人王永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9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丽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面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彦博 审 判 员 葛 阳 审 判 员 张林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塔尔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