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王德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个体劳动者,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王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224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有二银行账户共计6400.00元,现已扣划并以发放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本案执行工作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栾玉广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胡 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新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