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姬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姬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3415号院1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舰伟、郭亚莉,系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兴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志丹县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张兴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志丹县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小石山路粮食局家属院1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姬亚飞申请执行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姬亚飞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42.5元、执行费2900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兴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登记信息(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兴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兴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姬亚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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