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住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9180100427。
负责人:冯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孔祥浩,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杨娟,女,****年**月**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冯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执行孔祥浩、杨娟、冯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孔祥浩、杨娟、冯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孔祥浩、杨娟、冯聪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财产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孔祥浩的网络资金764.37元,被执行人冯聪的网络资金268.30元,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孔祥浩、杨娟、冯聪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孔祥浩、杨娟、冯聪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