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
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经济开发区巢宁路**侧**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7741-6。
被执行人:谢道兵,男,住和县。
被执行人:王荟,女,住芜湖市鸠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谢道兵及王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谢道兵和王荟均未履行本院(2017)皖05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相关财产拍卖裁定。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移送和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谢道兵及王荟在和县人民法院有未了结及关联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解决,减少诉累;将该案移送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7)皖05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