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伏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翠霞,系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茂雷,系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彤宇,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542.28元、违约金32580元、律师费3000元、执行费1207元,共计88329.28元(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王龙名下公积金账户存款5478元,并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龙名下车牌为琼A*****的起亚牌车,但因未控制该车,导致无法处置。同时,本院通过海南省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王龙名下注册公司,该企业名称为海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查封该公司的股权,故本院不予处置。
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王龙居住地海南省陵水县进行实地调查,并委托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王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进行不动产调查,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