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美食城A-1楼二层南面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3GN731。
法定代表人:陆亨权,执行董事。
被告:刘成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