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22.00元。
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那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