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德源装饰工程门市(以下简称“德源门市”),住所地凌源市北街。

经营者:刘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尚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德源门市诉被告尚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源门市的经营者刘晓东,被告尚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德源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我门市支付装修款4,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2日,我门市与被告签订了《德源装饰合同》,我门市按合同约定及双方同意添加的项目完成了装饰装修工作,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费,余款4,500元经我门市多次催要一直不能给付。我门市认为,我门市已经按约定完成装修工作,经被告验收并已经交付使用,被告不支付剩余装修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我门市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尚文军辩称:我于2019年11月12日与原告德源门市签订装修合同,合同总价49,000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25,0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8%,即20,000元,剩余尾款为总价款的12%即4,000元。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事由中,原告称已按约定完成装修工作,经验收并已经交付使用,该事由纯属原告蓄意虚构欺骗,事实为原告尚未完成装修工作,2020年9月2日,原告打电话向我要装修尾款。因房屋至今未装修完成,到现在为止从未打电话要求我验收房屋,造成本人一直未使用新房。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请不成立。质量事故如下:1、裂纹较为严重,要求重新刮白,灯池边角裂纹较为严重;2、卫生间吊顶缝隙过大,凹凸不平,要求重新吊顶;3、卧室柜子组装不严实,存在较大缝隙,要求重新调整;4、墙角阳角包角缺失,要求补装包角;5、厨房吊顶存在较大缝隙,要求重新调整;6、插座区墙面不平,缝隙较大;7、室内单元门电话未安装;8、美缝不平整,清理不干净,要求重新美缝。我要求原告赔偿2020年2月19日至今交纳的物业费、电梯费合计1,890元。

原告德源门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德源装饰合同》一份、预算书一份,被告尚文军向本院提交了照片23张。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2日,原告德源门市与被告尚文军签订了《德源装饰合同》。发包人为被告尚文军(甲方),承包人为原告德源门市(乙方)。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为宝德恒泰8号楼1单元601室。施工面积为107.5平方米。总价款49,000元,经双方认可,施工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另出实际消费表。工程期限92天,开工期间2019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2月19日。二、材料供应:由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三、工程质量: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需提前与乙方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四、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五、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开工二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0%的工程款25,000元;完成瓦工之日后的二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8%的工程款20,000元;工程保洁之前需支付尾款12%,剩余成品支付成功后安排安装。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增项或减项没干之前需要支付或退还款项。六、甲方工作: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七、乙方工作: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八、工程变更: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九、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该合同由被告签名并捺印,原告加盖门市印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名。合同签订日,被告向原告交付工程款25,000元。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依约开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交付第二期工程款20,000元。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告交工。原、被告对工程尾款结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11月12日,原告德源门市与被告尚文军签订的《德源装饰合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案涉《德源装饰合同》中约定保洁之前需支付尾款12%即40,000元。案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完工且已交付,工程保洁工作已经完成,故原告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提交的23张照片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不明,不足以证明原告交工时案涉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的合法有效抗辩事由。工程质量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因案涉施工期间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故案涉工程延期交工存在属不可抗力性质的免责事由。又因原被告对变更、增加工程项目所导致的工程延期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原被告对合理延长工期达成谅解。故原告方合理范围内延期交工不能成为被告拒交、少交工程款的合法有效抗辩事由,本院对被告的相关辩解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给付500元垫付款的问题,因该款项系在原告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为被告所垫付的购买灯饰的款项,被告对此事实也予以了确认,为减少诉累,针对原告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尚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源市德源装饰工程门市交付室内装饰工程尾款4,000元、垫付款500元,合计4,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尚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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