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 被执行人:程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泽县良马乡宋店村。 被执行人:张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泽县城墙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宝山与程海青、张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福生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福生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