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易年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祁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振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年保与被申请人曾和平、曾振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易年保也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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