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康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李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李长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审理经过
马康健与李承伟、李长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康健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康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康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