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子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刘彦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温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刘金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冯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申请人:北京润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2号楼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6F326E。
法定代表人:刘彦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子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刘彦美、温爱民、刘金粉、冯浩名下的房产(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人孙子豪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8月19日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温爱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住宅(不动产)一套;2020年8月2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彦美所有的位于献县平安大街北侧南大街至东升路段北侧1栋01、02号商品房(土地证号为献国用(2013)第210号、房权证为献县房权证献字第××号,房屋坐落为平安大街-东升路NA1幢01、02号房);2020年8月2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刘金粉所有的位于献县的丘(地)号08-472号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献权字第××号)。2020年8月26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孙子豪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本院对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子豪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对查封的被申请人的房产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孙子豪撤回诉前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温爱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住宅(不动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彦美所有的位于献县平安大街北侧南大街至东升路段北侧1栋01、02号商品房(土地证号为献国用(2013)第210号、房权证为献县房权证献字第××号,房屋坐落为平安大街-东升路NA1幢01、02号房)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粉所有的位于献县的丘(地)号08-472号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献权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子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