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张炜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B座7299A。
法定代表人:张炜妍,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郑秋生与被告张炜妍、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秋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炜妍、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郑秋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炜妍、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