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16号青岗湾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08244216XL。
法定代表人:任明莉,系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谷(系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员工),女,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号附*号。
被告:匡兴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被告匡兴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匡兴兰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