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某,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理人:任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事项及权限:诉讼代理。 被告:贾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某与被告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保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保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才巨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