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祥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冯远尘,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祥仁与被告冯远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曾祥仁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祥仁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曾祥仁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祥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祥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羽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