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光辉。

被告:范玉霞。

审理经过 原告毛光辉诉被告范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玉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天,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给了被告。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多次催要下仅还1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剩余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范玉霞在审理期间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原、被告因双方孩子在同年级同班级上学认识。2019年5月20日范玉霞因资金周转向毛光辉借款。同日,毛光辉通过其工商银行尾号9768的银行卡向范玉霞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8017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毛光辉出借款项后,经毛光辉配偶苏燕华多次催要,范玉霞于2020年8月18日向毛光辉配偶苏燕华微信转账1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截屏、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毛光辉提交的银行转账截屏、毛光辉配偶苏燕华与范玉霞微信聊天记录中范玉霞对借款事实及金额的认可,可以认定毛光辉向范玉霞出借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毛光辉向范玉霞出借款项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毛光辉可以随时要求范玉霞返还该借款,因此对于毛光辉要求范玉霞返还欠款4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毛光辉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玉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范玉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光辉借款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范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建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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