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丽诚,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镇子帽村那洋屯*号。 被告:李大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镇巴廖村巴朝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9××××××××。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丽诚诉被告李大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2021年8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丽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诚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大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黄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