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昌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黄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昌兵诉被告黄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梁昌兵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昌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梁昌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昌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成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