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光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跃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诸城市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苗在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30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光跃与苗在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1月15日、4月14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5月18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苗在东名下的鲁潍房预诸城市065224号房产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该房产已被首封案件启动评估程序。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5、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30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