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佛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440T。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森,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佛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庭前,本院依法告知双方本案的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原告未在通知的开庭时间(2021年6月4日下午3时正)到庭参加庭审,且未向本院书面说明不能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何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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