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佛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440T。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森,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佛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庭前,本院依法告知双方本案的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原告未在通知的开庭时间(2021年6月4日下午3时正)到庭参加庭审,且未向本院书面说明不能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何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