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大垅村。 法定代表人:顾金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水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70号鸿城家园6号楼兴创意孵化器13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泽智,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94.00元,减半收取2,297.00元,财产保全费1,618.00元,合计3,915.00元,由原告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敦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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