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方宇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6号(青影花园B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1,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1,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中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2,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方宇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6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6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方宇电力设备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厉 审判员 曹海荣 审判员 李 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利萍 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