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申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