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48086474N,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朱**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芳,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0815L,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大道秦岭汽车修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张子腾,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李红霞、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9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红霞以开发商已办理网签手续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海南银行、金厦公司均表示同意李红霞撤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92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红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4563元(李红霞均已预交),均由李红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红霞负担,退回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扆成塘

审判员 黎 金

审判员 尹合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张志琴

书记员 吴妍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