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李荣贵,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异议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赵应富。 异议被申请人:金沙县桂花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桂花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8日以(2021)黔0523执631号执行裁定书以人民币2308240.09元为限划拨金沙县财政局桂花分局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至金沙县人民法院,用以履行支付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划拨存款后,异议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划拨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系异议申请人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李荣贵撤回执行异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准予撤回执行异议。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李荣贵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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