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别克扎提·加列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别克扎提·加列力诉库兰汗·库尔马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别克扎提·加列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应支付欠款50399元,执行费6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轮候冻结、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19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塔城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名下房产、不动产登记。经查询,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19日在塔城市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房产。 5.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50399元,受理费及邮寄费725元,执行费656元,未能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别克扎提·加列力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别克扎提·加列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库兰汗·库尔马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别克扎提·加列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海磊 审判员 白杨 审判员 马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帕提曼 书记员 唐沙吾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