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詹家拐子16号第1单元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陈某、田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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