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邢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马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刘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邢刚与马艳、刘传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邢刚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艳、刘传波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邢刚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艳、刘传波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40000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邢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