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朝光,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人:高承春,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一般授权),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朝光、高承春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龙所享有的荣昌区昌州街道英才坊幼儿园应支付租金中的2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何朝光、高承春系夫妻关系,以何朝光本人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附14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号)营业用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朝光、高承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龙所享有的荣昌区昌州街道英才坊幼儿园应支付租金中的21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何朝光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附14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号)营业用房一套。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何朝光、高承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幸刚 人民陪审员 罗保平 人民陪审员 罗先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茜 书 记 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