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杨玺五金经销部,住所地:朔城区居然之家地下一层B1-076号。
经营者:杨玺。
审理经过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杨玺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