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克岭,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超,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昌,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富太,男,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克岭诉被告李超、王富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汪克岭诉称,2018年3月16日,原与被告李超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价值320万元的船舶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52万元(2年共计104万元),租期从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止;租金的给付方式原、被告约定:定金50000元,以后第一次给付租金210000元,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第二次租金给付为260000元,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第二年租金给付为260000元,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余款260000元在2019年7月28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陆陆续续给付了部分租金,但却经常违约,按合同约定被告一旦违约,按每天10%支付给原告滞纳金。所以,原告将被告按支付租金以及滞纳金时间进行计算,被告共欠原告470000余元。被告王福太在原告与被告李超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签字进行了担保。因租赁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涉案船舶为海船,日常作业也是在江苏近海海上进行,因此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该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海商事案由中的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故请求将该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所述涉案船舶规格以及被告李超所举证的视频资料,能够认定涉案船只系在海上从事生产作业,属于海船性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程序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更。故被告李超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