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原告邸丽辉与被告河北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冀068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1)冀068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河北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补正为“河北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敬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