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喜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刘丰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喜梅与被执行人刘丰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丰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喜梅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丰强履行(2020)豫1328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刘丰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丰强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丰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刘丰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陆喜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豫1328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丁洪彬 执行员  张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桂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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