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 律师。
砀山县心仪家电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经营者:邹文娟。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心仪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