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金明区。 申请执行人:冯海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郭新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乔春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河、冯海洋与被执行人郭新虎、乔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王建河、冯海洋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娄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