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胥湖,系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夕平诉被告杨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二次运费36470元和利息,从2015年起,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原告陈夕平于2021年6月1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夕平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夕平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夕平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彪 书记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