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胥湖,系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夕平诉被告杨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二次运费36470元和利息,从2015年起,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原告陈夕平于2021年6月1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夕平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夕平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夕平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彪 书记员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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