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现住山西省朔州市。
被告:王某,现住山西省朔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王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王某的起诉。
诉讼费955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