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天睿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48712N。
法定代表人:宋柱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高振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36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837X5(1-1)。
法定代表人:裘培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振光,第三人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8元(已预交26,976元),减半收取计6,744元,由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