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告:石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朝林与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朝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