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南州同仁市隆务镇热贡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卓玛,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同仁市隆务镇金色谷地2号楼*室。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321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仁青三智
审判员李毛吉
审判员郭世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花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