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化县顺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邹宜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新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唐婵。
第三人:熊东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袁路程,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顺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新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熊东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化县顺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新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熊东初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73元,由原告新化县顺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