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正根,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谷城县。因本案,2020年11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一部刑诉(20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正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光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0日20时5分,被告人谢正根无证酒后驾驶悬挂鄂F×××××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县241国道1430公里200米路段,与臧某驾驶的鄂C×××××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正根受伤,车辆受损。臧某随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二人血液。同年11月2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5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谢正根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7.5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2020年11月30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11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正根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臧某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正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接警记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5117号、第18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光碟一张、行车记录仪提取事故过程影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11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被害人臧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正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正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宽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可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醉酒程度、对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的态度及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正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