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唐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翔诉被告唐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清2020年5月13日货款19810元以及2020年8月24日货款16232元,合计36042元以及产生的利息2883.36元,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月利率1%(即360.42元/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整月利息计算,后续产生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本人经营的贝特佳奶粉品牌与唐晓霞经营的永州市宝贝屋商贸有限公司经过洽谈在2020年4月份达成合作。原定于先款后货或者现货现款,前面两次货款都能如约完成。第三次唐晓霞报订单贝特佳奶粉20件,货款为20110元。当时对方也以微信形式确认货已到达,原告也已列出清单,并且以微信的形式告知唐晓霞货款金额,要求对方付款,对方承诺5月22号先付一半货款,原告答应此要求,直到5月24号,对方一直未结此款,原告再次催促,并且在货款基础上减去300元,此笔货款为9810元。直到8月份,唐晓霞主动邀请原告见面治谈希望原告能延缓付款时间,并且希望再次赊一批货用来周转,原告再次答应对方,并且于8月24日送达19件货,货款金额为16232元,前后两次共计36042元。被告拖欠不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翔诉称经营的品牌贝特佳奶粉与唐晓霞经营的永州市宝贝屋商贸有限公司经过洽谈达成合作,被告下欠原告货款不付。原告刘翔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者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商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由此可知原告刘翔个人没有经营者品牌贝特佳奶粉的资质,原告刘翔只能作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商贸行的委托代理人或职工对外经营,应以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商贸行作为原告催收货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翔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