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令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虎林市吉军双富汽车维护中心,住所地虎林市革命街道西园委解放街698号。 经营者:李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良龙,黑龙江白秋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祝令顺诉被告虎林市吉军双富汽车维护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令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令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孝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