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

被告:陈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洁与被告陈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锋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500元,约定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由被告出具借条为凭。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期间只归还了2000元,尚欠20500元,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李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陈李锋尚欠原告马洁借款205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此债务,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李锋应返还原告马洁借款205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依法减半收取156.50元,由被告陈李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志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郑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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